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