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根据特定需要收取的有专项用途的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国有资本收益;

(五)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