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跨级次领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虚开、套打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款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