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执收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执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执收单位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主管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