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不得隐瞒和虚增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改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政府非税收入转作税收收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