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