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的转让及其管理活动。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