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转让森林资源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转让继续有效。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部门审核,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可以补办权属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