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转让森林资源并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转让继续有效。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程序将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部门审核,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可以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