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该评估机构处以收取的评估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