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因增加农民负担而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