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费等共同性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受益田亩面积向农民据实收取,不得平摊,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加收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