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