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