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