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