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