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每个适龄公民每年应当义务植树四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种花、种草、育苗、整地、施肥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得免除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