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性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