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一)在义务植树或者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三)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