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单位负责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采伐和更新义务栽植的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