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单位负责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

采伐和更新义务栽植的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