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应当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因患大病住院的贫困残疾人,优先安排救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