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性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保护性矿种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