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一)选冶矿生产企业选冶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二)指定的收购单位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计划开采凭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三)销售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开采计划凭证开采的保护性矿种矿产品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