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进行保护性矿种生产或者将保护性矿种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转让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