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未经矿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山企业不得压覆保护性矿种矿床。

开采保护性矿种的矿山企业应当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其储量核销必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