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或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