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