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坚持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