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