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法规实施满一年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经主任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