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应当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部分修改法规的决定草案、废止法规的决定草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