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四十条有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部分修改的法规案或者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部分修改法规的决定草案、废止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其中,提案人是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的说明。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