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