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