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