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丰富立法形式,并根据内容选择适当的立法体例。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