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印发常

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