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