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