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督促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