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公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和居住在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