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医疗纠纷发生后,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确认,签字或者盖章后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一式两份,由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分别保管。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