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自行协商;(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三)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