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重大案件和上级委托查处的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查发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