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过渡性安置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过渡性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