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省、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省、设区的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剧院、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一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省、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五百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十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二十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五万立方米以上、液态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I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