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立即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住地为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