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以促进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