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举报和控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