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意见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