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